壹、報考資格
一、執業登記於新北市。
二、尚未取得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認證之醫師、護(士)理師及營養師。
貳、考試日期及時間
一、考試日期及時間: 103年3月14日(星期五)、103年3月16日(星期日),考試時間為80分鐘。
二、考生依下列規定進出試場:
(1)考試開始鈴響,即可進入試場,請勿動桌上電腦設備滑鼠等,等場務人員說明後
才開始作答,考試結束鈴響畢,應即停止作答。
(2)考試開始後十五分鐘不得入場。
(3)入場後除因生病或因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外,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4)考試日程表及入場時間表如下,考試當日請攜帶身份證或健保IC卡。
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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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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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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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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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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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別
(專業知識課程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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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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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1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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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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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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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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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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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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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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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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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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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1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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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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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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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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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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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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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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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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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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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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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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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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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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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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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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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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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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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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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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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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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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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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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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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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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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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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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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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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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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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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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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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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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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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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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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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遇颱風、地震、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如期進行考試時,將依相關規定統一發佈緊急措施或補考時間,考生應予以配合,不得異議。
參、報名辦法:採二階段報名
一、第一階段:網路報名,請至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 www.health.ntpc.gov.tw/ )點選線上
報名,報名成功後使得進入第二階段報名。請注意記住自己報名場次日期時間,不接受人工異動。
二、第二階段報名:郵寄報名表:
(1)採郵局限時掛號方式報名,請至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活動曆下載新北市102年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專業知識」課程電腦考試報名表。
(2)步驟1:請將報名表填妥列印後簽名,貼上近6個月二吋照片一張。(請詳細檢查所填資料是否正確)。
(3)步驟2:請將報名表(請黏貼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連同畢業證明書影本、專業證照影本(如醫師、護理師、營養師等)及執業執照影本各1份,(請依照順序排列於左上角用訂書機裝訂),於信封右上角註明「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專業知識課程電腦考試報名表」,並以郵局限時掛號郵寄至:(22006)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1號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收,始完成報名作業。
肆、報名日期:第一階段報名於103年3月3日至103年3月10日止,取得網路報名成功後使得進入第二階段報名,以郵戳為憑,收件截止日為103年3月12日,掛號收執聯請妥善保存,以做為日後查詢收件之依據。
伍、報名名額:每場以35人為限,額滿為止,預計舉辦5場,共計175人。考試場次將依個人報考場次分配,座位由本局安排。
陸、考試場次座位公告時間:
報名資料經審核後,於103年3月13日下午3點後公布於本局網站/活動曆,敬請上網查詢,不提供考場勘查及電話查詢。
柒、報名注意事項:
一、考生報名資料及成績僅作為本局考試及相關事項使用,均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身心障礙之考生」或其他特殊情事需予以協助者,務必請於報名表中備註欄註記清楚,以便考區做適當安排。
三、報名資料不齊全,或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拒絕受理報名(所繳資料不予退回);有偽照、變照、假借之冒用者,取消其報名及考試資格
捌、成績計算
一、50題單選題,滿分100分,及格分數為60分;答錯不倒扣。
二、做答結束,考生舉手,現場列印成績單並發放由考生攜回,作為見實習憑證及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認證憑證,請妥善保存,遺失恕不補發。
三、成績未達標準者,同縣市報考需間隔6個月以上。
玖、考試參考書籍
一、糖尿病共同照護網工作指引手冊(國民健康局發行)
二、糖尿病衛教學會核心教材(糖尿病衛教學會發行2010)
三、糖尿病臨床照護指引(糖尿病學會發行2010)
四、代謝症候群防治工作手冊(國民健康局發行2007)
壹拾、考試地點
一、考試地點:新北市政府衛生局7樓電腦教室(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1號7樓)。
二、考試試場座位由本局統一分配,試場座位分配表於考試現場公怖。
壹拾壹、試場規則
一、 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身分證或健保IC卡準時入場,對號入座。未帶證件者不得入場考。
二、 入座後不准再離場,若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該考試不予計分。
三、 測試正式開始後遲到逾十五分鐘強行入場者,該考試不予計分。
五、 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該考試不予計分。
六、 非考試必需之物品如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叫器、隨身碟等計算及電腦通訊器材等必須關機且需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板上,不得隨身攜帶。若經監試人員發現,則扣該科測驗分數五分。
七、 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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