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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召開「藥師法第11條」修法協調會,藥界、醫界、公部門凝聚共識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48期)
   記者:
   日期:12月09日
 
   

 

 

 

根據大法官711號解釋,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是基於重大公益、緊急情況之需要,並未做例外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而宣告違憲,應於一年內完成修法。立委江惠貞站在民眾的角度,期望藥師法第11條應符合大法官所提解釋文及兼顧全民的用藥安全,於12月5日邀集公部門、藥界與醫界召開藥師法第11條協調會,期加速凝聚共識。

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蜀平指出,為避免影響民眾用藥安全,應限制藥師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得以於執業處所外,執行原執業處所已登記之調劑及藥事照護的業務。

醫師公會則認為,藥師法第11條修正版本可比照其他醫事人員法,增列「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藥師公會全聯會秘書長曾中龍表示,醫師公會所謂不在此限,即指只要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即可支援;但藥師執業面向多元,一旦無限制的開放支援,則不但藥師將無法專職專任,藥師工作負荷量更大,且因不當的支援,恐使民眾用藥安全亦不保。更難保正在執業的藥師不發生血汗情事。

藥師公會的律師張耕豪指出,關於藥師法第11條所指重大公益、緊急情況具體內容,可交由行政機關判定。

食品藥物管理署長葉明功表示,隨著時代的演變,藥師不應侷限於藥局的業務,藥師應走出調劑台,服務廣大的民眾,例如提供藥品安全服務,如到病患家提供藥事照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長李偉強指出,藥師法第11條修法,不能影響民眾的用藥安全,應重視法條的前瞻性與合法性,考量未來用藥政策該怎麼走,藥師角色如何符合當前國家藥事政策,維護藥師調劑,保障全民用藥權益。

目前衛生福利部所提藥師可報備於處所外執業情況,包括藥癮戒治或傳染病防治、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藥事照護相關業務、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益服務等。

江惠貞期望各個單位因應國家政策大方向,醫界、藥界間找出完備的合作模式,基於維護全民用藥安全,她會督促行政單位送出完善修法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