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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醫學納消保法,消基會醫界不同調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記者:林宜慧
   日期:10月22日
 
   

 

 

 

台灣醫美市場以每年7%成長率增加,衍伸出不實廣告氾濫、收費不明、可能風險未被告知等爭議。消基會呼籲,應將美容醫學納入消保法,讓消費者因廣告不實求償時有「請求權」,多一層保障,但醫師公會表達反對立場。

消基會董事黃鈺生贊成美容醫學納入消保法,他表示,據消保法第22條對廣告內容的規範,企業經營者與明知廣告不實的廣告商,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消費者求償時可有請求權,對消費者而言是多一項保護。

醫師公會全聯會理事施肇榮則持不同看法,他說,消保法處分中醫師需負擔「無過失責任」的懲罰金賠償;而依現在醫事法針對廣告處分的內容,嚴重可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並吊銷負責醫師的證書1年,然而卻罰不到背後的藏鏡人(業主),醫師必須接受非戰之罪。

黃鈺生說,消保法內的「無過失責任」已排除掉除故意過失的其他責任,與醫事法不衝突,醫界不須過度恐慌。

施肇榮則表示,針對醫事人員的醫事法罰則已相當重,不須多一項罰則較低的消保法加以管束,建議美容醫學廣告規範比照菸害防制法第9條,禁止美容醫學各類廣告行為。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李偉強指出,目前針對美容醫學的規範,醫療行為和周邊服務可分割,專業醫療行為屬於醫療法,周邊服務才適用消保法;無論採用醫事法或消保法,目前針對廣告的法令完整,重點是執行面必須落實,並加強跨部會合作。

執行面上,黃淑英指出,廣告規範取決於把美容醫學視為美容還是醫學,若把醫美視為醫療行為,「白瓷娃娃」、「纖纖美腿」這類廣告詞就不應出現。但目前醫學美容廣告法令模糊,多數民眾不知違法事項,就算要檢舉還必須提供錄影帶舉證,過程困難,主管機關也不負責蒐證與主動調查,違法廣告易被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