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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需要照顧時…居家服務員要求:最低166元

發表於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記者:鍾佩芳
   日期:06月24日
 
   

 

 

 

淡江大學保險學系助理教授曾妙慧發表《台灣民眾對居家 服務的貨幣價值評估:假設市場評價法的應用》的研究顯示,當受訪者的家人有照顧的需求發生時,願意支付平均每小時107元雇用照顧服務員照顧家人;當未來 家人需要照顧時,受訪者願意犧牲自己的自由時間、或是辭去工作在家照顧家人,所能接受政府支付的最低補償價格,即「照顧津貼」為平均每小時144元;做為 一個居家照顧服務員提供非親屬居家服務時,受訪者願意接受的最低薪資為平均每小時166元。

曾妙慧認為,在政策意涵上,該研究所得的平均願付價格每小時107元可做為未來社會長期照護保險訂定部分負擔的上限參考值;社會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下若設計 照顧津貼,其額度設定可以低於實物給付的水準;在訂定社會長期照護保險的給付標準時,可將每小時166元做為考量定價的起始點。

其次,有關居家服務的WTA,照顧津貼的平均值(143.7元)低於照顧服務員的時薪(166元),顯示出相較於照顧外人,民眾願意接受較低的補償金額照 顧自己親屬。在政策意涵上,這個結果支持當社會長期照護保險中設計照顧津貼的給付模式時,照顧津貼的額度設定可以低於實物給付的水準,如德國的長照保險制 度。

受訪者願意做為照顧服務員的最低時薪平均為166元,接近勞委會在2010年所作的調查結果,略高於專職居家照顧服務員的平均時薪149元 (120~139元:23.6%;140~159元:48.1%;160~179元:14.2%;180~199元:12.3%)。雖然差距不大,但也顯 示照顧服務員的時薪仍有改善的空間。由於該研究的平均時薪指的是實領金額,即扣除勞、健保等費用,因此對雇用單位而言,實際的人力成本應高於每小時166 元。居家服務的單位總成本當中占絕大比率的即為此人力成本。換言之,未來在訂定社會長期照護保險的給付標準時,可將每小時166元做為考量定價的起始點。 此外,除了薪資水準之外,應同時規範居家服務供給單位在僱用居家服務員時的相關勞動條件,以免保險所支付的居家服務費用無法合理的以薪資或福利等形式分配 給居家照顧服務員,形成人力供給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