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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公會全聯會第11屆第11次理監事會:李蜀平:堅持藥師一處執業 不惜走上街頭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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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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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公會全聯會於4月17日召開「第11屆第11次理監事會暨24縣市藥師公會理事長聯席會」,針對藥師法第十一條,理事長李蜀平(左圖右二)強調,堅持「藥師執業一處為限」,不惜走上街頭抗爭到底!

 

【本刊訊】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聯會於4月17日召開「第11屆第11次理監事會暨24縣市藥師公會理事長聯席會」,會中針對藥師法第十一條,有關衛生署對藥師執業處所的解釋,引發熱烈討論。理事長李蜀平強調,堅持「藥師執業一處為限」,不惜走上街頭抗爭到底!

由於,藥師法九十六年增修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藥事照護相關業務」專業職責,惟此提供服務方式,曾受外界質疑違反藥師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食品藥物管理局藥品組簡任技正戴雪詠指出,因應老人化社會的趨勢,藥事照護是藥師未來可發揮專業的契機,亦是社區藥局推廣多面向服務的時機,雖然衛生署以 函解釋,藥事人員以執業登記處所之藥局名義,至安養機構、護理機構提供用藥諮詢服務應視為執業登記處所的延伸,尚無違反藥師法第十一條。惟目前又再次受到 解釋函超越藥師母法的質疑,因此,為執行藥事照護,修法勢在必行,藥師團體應衡量利弊得失。

李蜀平表示,將繼續朝醫藥分業單軌制邁進,將規劃全省走透透座談會,做到讓民眾有感,需要全省幹部的堅持,讓藥師專業得以發揮!他提到,日前藥學系成為四 技申請入學熱門且搶手的科系,且分數可上國立大學,由此可見藥師的專業已經受全國民眾的肯定。

李蜀平報告有關近期動保法修法及藥師法第49-1條處理進度。他指出,有關藥事法第49-1條及第92條條文修正草案,未成年購買醫療器材或藥品時,須由 法定代理人陪同,立委已同意撤案。另外,有關立委召開研商動物醫療行為無法取得合適用藥解決方案協調會,在獸醫師拍桌阻撓發言,詆毀藥師專業,李蜀平憤而 帶領所有幹部離席,表達最沉痛的抗議,為了用藥安全及藥師專業,不排除尋求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