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經政府審查通過之「健康食品」,或是一般食品,食品藥物管理局鄭重表示,其產品宣稱或廣告內容,均須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衛生機關必嚴格查察,涉有不法者亦依法處辦。
美國保健食品法規與我國不同,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美國對於膳食補充品之管理,係對於具有特定保健成分能有「健康宣稱」(health claim),非任何保健食品都可以宣稱功效。我國亦對於一般營養素,可敘述其生理功能,並公布「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 定基準」,供各界參循,除健康食品外,一般食品均不得宣稱保健功效。
食品藥物管理局指出,我國對於健康食品之生產管理,除產品須符合衛生法規之要求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0條,明訂健康食品之製造,應符合良好作業規範。並依同法條對於該規範之標準,訂定「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
一般食品廣告倘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 為止,衛生機關現係以「一行為一罰、累犯重罰」原則,落實於違規案件之處辦,故亦有食品廣告因連續違規,罰鍰總金額高達數百萬元。
除此,如食品廣告未取得健康食品認證,宣稱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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