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3, 二月 1 - 10:44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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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1月23日 |
發文字號:北衛醫字第10211565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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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請 貴院確實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規定辦理執業及歇業手續,以免違反規定,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按各類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歇業規定,醫事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另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二、次按醫療法第57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業職業法規定,執行業務」,違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三、為降低醫事人員因未依規定辦理執業或歇業手續而受處分情形,請確實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另請各公會,加強宣導所屬會員知悉,以符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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