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瑞士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持有之「點必效眼藥膏(衛署藥輸字第011140號)」等8件藥物許可證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註銷,請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20169450號
 
   

 

 

 

主旨:
瑞士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持有之「點必效眼藥膏(衛署藥輸字第011140號)」等8件藥物許可證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註銷,請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102年01月08日署授食字第102140091公告辦理。
二、註銷許可證如下:「點必效眼藥膏(衛署藥輸字第011140號)」、「視都普眼用懸浮液“愛爾康比利時廠“(衛署藥輸字第018456號)」、「愛康黴素點眼液3.0公絲(衛署藥輸字第022661號)」、「克鼻敏2%鼻用噴液劑(衛署藥輸字第022922號)」、「愛克壓點眼液1%(衛署藥輸字第022956號)」、「愛耳潔點耳液(衛署藥輸字第023236號)」、「鼻免敏0.2%噴鼻懸浮液(衛署藥輸字第023321號)」、「免敏0.1%噴鼻懸浮液(衛署藥輸字第023347號)」
三、為確保民眾消費權益,請轉知及督促所屬會員案內產品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