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3, 一月 25 - 14:1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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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1月18日 |
發文字號:(102)國藥師平字第10201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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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二代健保法「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中相關規定,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並協助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針對二代健保實施後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範之對象者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鑒於此規範仍有許多疑義之處,故本會函詢中央健康保險局協助釋示,合先敘明。
二、中央健康保險局業於102年12月28日以健保承字第1010043037號函回復本會,如附件,請 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俾保障會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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