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2, 十一月 29 - 10:59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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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29402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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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惠請轉知會員,在藥師(生)交付藥品時,應提醒民眾若出現不適症狀應就醫請教醫事人員,並遵循藥事法及藥師法相關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11月15日FDA藥字第1011409395號函辦理。
二、邇來有民眾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反映服用藥物期間出現不適狀,因不清楚症狀發生因而深感困擾。
三、為落實用藥安全,請 貴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應審慎評估藥袋上所列之副作用、警語等標示項目是否允分,俾利民眾獲得完善資訊。另請加強民眾正確用藥觀念,倘服藥期間出現不適,應再回診請教醫師,以利醫師詳細評估、診斷,以減輕不適症狀。
四、依據旨揭案由,本局將持續就轄區藥局、藥房加強實地查核藥袋標示、有無未經醫師處方販售處方藥、未有用藥諮詢等情事,請 貴公會加強會員宣導及自律,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及健康權益。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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