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2, 十一月 29 - 10:5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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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28970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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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交付處方藥品予民眾一事,惠請 貴公會加強會員之管理並督導所屬會員遵循藥事法及藥師法相關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11月08日FDArwpt nzj zqip 1011409279號函辦理。
二、按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同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藥品調劑應由藥師為之。
三、另依據醫師法第8條規定,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第11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第12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四、本局將持續就轄區醫療機構、藥局(房)進行實地查核醫療業務執行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有無未經醫師處方販售處方藥、未有用藥諮詢及未配戴執業執照等情事,並請 貴公會加強宣導教育並輔導各相關會員自律,以維民眾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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