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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藥師法第11條的必要性?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796期)
   記者:王啟陽 藥師
   日期:
 
   

 

 

 

96年3月21日藥師法修訂,增列藥事照護相關業務為藥師的第八項業務。藥師公會諸位理監事及許多社區藥局藥師歡欣鼓舞,猶如久候乍現的曙光帶來了渴望的 光明。孰知長照服務法草案第12條規定長照人員應登錄於長照機構,始得提供服務,並以一處為限。此藥師法與長照服務法扞格恐導致社區藥局無法執行長照業 務。以下比較人員、執業處所、醫事服務機構、支援等關鍵字法規。

藥師是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而取得專門職業人員執業資格,工作權受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及第86條保障。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86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殆無疑義。

檢視藥師法第11條: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藥師法第23條(罰鍰事由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一條或第二十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相信睿智的全國藥師當知思考修正存在著牴觸憲法疑慮的藥師法第11條有其迫切的必要性。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石美春簡任視察在醫事機構管理簡介中說明「執業處所」係指:

1.醫療機構。2.醫師外之其他醫事人員設立之機構(護理之家、物理治療所…)。3.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執業人員包括:醫師及通過專門職業醫事人員考試而取得專門職業人員執業資格的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助產士。

比較相關法規:醫師法及其他專門職業醫事人員法。

醫師法第8-2條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藥師法第11條(執業處所唯一主義)【相關懲處】第23條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第23條(罰鍰事由)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一 條或第二十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在醫院或診所執業的藥師若支援藥師父、母執業的社區藥局調劑即違法。

醫事檢驗師法第9條(執業處所)【相關罰則】第37條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醫事放射師法第9條醫事放射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放射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護理人員法第12條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助產人員法第12條 助產人員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助產機構或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或應邀出外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物理治療師法第9條 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職能治療師法第9條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參酌醫師法及其他專門職業醫事人員法,若修正藥師法第11條內容為: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讓藥師法第11條不再是有牴觸憲法疑慮的條文與阻礙藥師參與長照服務的拌腳石。

長照服務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長照人員之定義,現行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教保員、訓練員、社會工作人員、評估照護需要之人員及各類醫事人員等,未來如符合此一定義,即為長照服務人員。

長照服務法第十二條:長照人員應登錄於長照機構,並由該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提供長照服務;長照機構不得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

長照人員登錄於長照機構以一處為限,但經其登錄之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支援其他長照機構提供長照服務;其得支援之項目及時間之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支援之長照機構所在地為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時,應另報受支援地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之登錄,於有異動時,應自異動日起三十日內,由該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修正長照服務法第十二條並加入:登錄於其他機構之各類醫事人員得「支援」長照服務。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