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09, 十月 12 - 11:03 發表
發表於
公文日期:98年10月11日
主旨:
有關 貴會函詢「民眾拿處方箋到藥局領藥時,藥局以集點或換領商品、以鼓勵或獎勵方式,吸引民眾來指定藥局領藥」一案,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10月1日衛署藥字第0980074836號函辦理兼復 貴公會98年6月15日北縣藥師博字第980615-0037號函。
二、經行政院衛生署98年10月1日衛署藥字第0980074836號函說明「旨揭藥局以集點或兌換商品方式,吸引民眾持處方箋來指定藥局領藥乙案,如其所提供之相關贈品非屬藥品,則現行藥事相關法規並無禁止規範」,惟仍請轉知 貴會會員應本於執業倫理執行藥局業務,善盡其職務上應盡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