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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於101年09月27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當日生效,請轉知所屬會員參照,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2666245號
 
   

 

 

 

主旨:
有關行政院於101年09月27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當日生效,請轉知所屬會員參照,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10月03日FDA管字第1010065716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如下:增列「4-氟甲基安非他命(4-Fluoromethamphetamine、4-FMA)」、「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3,4-亞甲基雙氧焦洛戊酮)、(3,4-methylenedioxypyrovalerone、MDPV)」為第二級管制藥品及「三氟甲苯??【1-(3-trifluoromethylphenyl)piperazine、TFMPP】」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三、上述物質無醫療用途,倘因科學上之需用,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機構業者須先申領管制藥品登記證,並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提出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計畫使用管制藥品之申請,經核後始得使用。
四、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上述物質之機構業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每年申報一次。另各機構業者辦理上述物質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五、另瑞吩坦尼(Remifentanil)經行政院101年04月06日院臺衛字第1010015893號公告為第二級管制藥品。因瑞吩坦尼(Remifentanil)屬麻醉藥品,含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列之相關規定,管制藥品如屬麻醉藥品者,藥劑生不得調劑;另機構應遵守麻醉藥品臨床使用及管理相規範。藥商應於中文標籤及其外盒中文標示之版面左側加貼或印刷“麻“字,其圓形外框及字體顏色應與背景顏色明顯區分,框內字體不得小於0.3公分 x 0.3公分,及中文標籤及其外盒中文標示加刊:「調劑本藥應依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為之」;其字體大小、顏色等規定,應依藥品查驗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檢附行政院101年09月27日院臺衛字第1010058085號公告影本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表1份。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