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2, 八月 13 - 15:08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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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8月07日 |
發文字號:健保北費二字第10116214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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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為特約交付機構填報特約交付機構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之「就醫序號(欄位IDd7)」及「原處方就醫序號(欄位IDd43)」等欄位資料需要,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協助轉知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保險對象當次就醫併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處方箋」或「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之「就醫序號」欄位,應填載當次就醫之健保IC卡就醫序號。保險對象嗣後持前開處方箋進行第2次(含)以後調劑案件,調劑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方得依規定填報就醫序號IC02、IC03或IC04。
二、為利特約交付機構依規定填報旨揭欄位,請特約院所詳實填載「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處方箋」或「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之資料;本局目前於積極輔導特約院所正確填報階段,尚未進行「原處方就醫序號(欄位IDd43)」欄位申報資料檢核作業。
三、旨揭事項已以電子公告轉知本業務組轄區特約院所,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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