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稅務問答/藥物銷至藥局,兩方式開發票

發表於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記者:
   日期:101年08月08日
 
   

 

 

 

新莊區林小姐問: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倘兼營成藥、指示用藥及其他貨物銷售,同時具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身分,除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尚須辦理營業登記。藥局收入中,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提供藥品調劑、供應之專業性勞務部分,則核屬主持藥師、藥劑生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綜合所得稅

藥商銷售該類藥品予藥局,應可認屬係銷售貨物與非營業人身分執行業務者,得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至於成藥、指示用藥或其他貨物部分,藥局銷售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購入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係屬其銷售貨物之進項,就藥商而言,則屬銷售貨物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藥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得扣抵其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