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請協助輔導轄內有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之會員,依修正後之管制藥品申報規定辦理申報作業,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2095101號
 
   

 

 

 

主旨:
請協助輔導轄內有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之會員,依修正後之管制藥品申報規定辦理申報作業,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7月5日 FDA管字第1011800379號函辦理。
二、「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行政院衛生署101年6月20日署授食藥字第101180032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生效。依修正後之申報規定,凡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均應於規定期限前,辦理申報期間內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之申報;於該期間無任何管制藥品收支或結存情形者,亦應辦理申報作業。另機構之申報已取消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半年報規定,第一級至第四級管制藥品均修正為「年度申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寄送申報規定異動通知單(如附件)予各機構。
三、為避免有機構因故未能及時知悉申報相關規定已修正,仍依原規定進行申報作業,徒增機構申報負擔及造成行政成本之浪費,請惠予轉知貴公會所屬會員,已無須於101年7月31日前辦理1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之申報。另有關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簿冊之登載規定,仍與第四級管制藥品有別,倘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者,應逐日詳實登載病人姓名(或病歷號碼、飼主姓名)及其領用數量。
四、為因應電子化趨勢暨減少紙張浪費,請協助轉知會員使用網路媒體申報,其於申報截止日前可隨時上網申報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倘申報資料有錯誤、疏漏,均可於申報截止日前自行上網修正。各機構可於平時先上網申報管制藥品購買、受讓、銷燬、減損等資料,再於申報截止日申報調劑、使用總量等資料,以減輕於短期間內整理大量申報資料之負擔。
五、檢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通知影本1份供參。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