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7月5日 FDA藥字第1011405829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來函表示,本案旨揭藥品異常係屬第二級危害,爰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依「藥物回收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並配合藥商儘速下架回收該批號商品,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會員優惠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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