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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說明有關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主動通報嚴重產品品質問題,以及有關西藥品回收之相關注意事項,詳如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1年0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1895040號
 
   

 

 

 

主旨: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說明有關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主動通報嚴重產品品質問題,以及有關西藥品回收之相關注意事項,詳如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05月28日FDA藥字第1011403783號函辦理。
二、檢送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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