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藥師法,將藥師應考人資格訂在藥師法中,學歷自專科以上提升至大學以上,增訂「但書」保障原專科畢業生應考資格。
立法院院會上午通過修正藥師法第2條條文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應藥師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在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得應藥師考試。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劉建國受訪說,這次修正重點在於把藥師應考人資格提升法律位階在母法藥師法中規範,不在考試院所職掌專門技術人員的辦法中;換言之,藥師應考的資格認定在法律中明定,而非一般行政命令,藥師將有更多保障。
衛生署表示,這次修正重點包括,刪除現有考試資格中「經高等檢定考試藥師類科及格者」;另將學歷自專科以上提升到大學以上,並訂有「但書」保障原專科畢業生的應考資格,實質上不影響這類應考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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