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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不全在醫生,立院檢討醫療法刑責

發表於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記者:李書帆
   日期:101年05月25日
 
   

 

 

 

台灣醫療訴訟案件居世界之冠,原因之一為醫療相關法條的不足。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舉行公聽會,討論醫療疏失是否應該除罪化。醫界代表指出,重症醫師必須在最短時間內做出判斷,卻要負擔醫療疏失的全責,很不公平。衛生署回應,已經擬「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醫療疏失刑責合理化,希望相關修法能獲得通過。

根據衛生署的統計,台灣醫療爭議案件多且逐年攀升,從94年的374件到100年已達588件,8成5以上為內、外、婦產、兒科。訴訟期耗時多年,造成病人和家屬身心俱疲。台大法律學院教授王皇玉強調,台灣醫療疏失訴訟案件為全世界最高的,其中一項原因為刑法中沒有「重大過失」,這是錯誤的概念。

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表示,衛生署針對醫療糾紛擬定「醫療法第82條第3項」,已送行政院審查,明訂醫療執行業務人員致病人死傷者,已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須負刑事責任。王皇玉表示,在台灣只要病患有微乎其微的生命跡象,醫生就應該搶救,只要失敗就很容易吃上官司,所以造成訴訟案頻繁。

醫界代表今天也說出他們的辛酸,彰化基督教醫院麻醉部主任謝宜哲表示:「國家風險要麻醉醫師承擔,但是我們經常必須在忙亂之中做出攸關人命的判斷;但是醫生往往兼顧許多位病患,常感分身乏術。」他坦言:「我一個人就要看5間,每一間都在叫我插管。」

「只是目前刑法已經有疏失或故意的明確定義,但是在刑法中並無所謂的重大過失,這點還需修正。」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

法務部未來計畫收集世界各國的法條內容,並在7月召開公聽會,廣納醫界和法界的意見,取得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