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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載本市藥局違法販賣處方藥、藥師未配戴執業執照及穿著白袍、藥局未於明顯處懸掛「藥師執行業務或暫停執業」告示牌等情事,已破壞原有藥品流通與管理秩序,惠請 貴公會加強會員之管理並督導所屬會員遵循藥事法及藥師法相關規定,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1年05月07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1703897號
 
   

 

 

 

主旨:
有關媒體報載本市藥局違法販賣處方藥、藥師未配戴執業執照及穿著白袍、藥局未於明顯處懸掛「藥師執行業務或暫停執業」告示牌等情事,已破壞原有藥品流通與管理秩序,惠請  貴公會加強會員之管理並督導所屬會員遵循藥事法藥師法相關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101年05月02日醫改字第1010005001號函辦理。
二、依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需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倘藥局未依據醫師處方箋擅自販售處方藥,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依藥事法第19條規定「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依同法第28條規定,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其及買賣,應由惠任藥師駐店管理;另「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藥品販賣業聘用之藥事人員如不在場,應於門口懸掛明顯標示,查明違規事實依藥事法第93條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條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依同準則第8條藥事人員於藥事作業處所,應佩戴執業執照。」。
四、依據旨揭案由,本局將持續就轄區藥局、藥房進行實地查核未經醫師處方販售處方藥、未有用藥諮詢及配戴執業執照等情事,並請  貴公會加強宣導教育並輔導各相關會員自律,以維民眾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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