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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對於藥事人員執業執照到期前6個月,已建置有經由系統中登載之電子信箱提醒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之功能,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多加利用,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1年05月08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1719442號
 
   

 

 

 

主旨:
行政院衛生署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對於藥事人員執業執照到期前6個月,已建置有經由系統中登載之電子信箱提醒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之功能,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多加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101年04月24日衛署醫字第1010203286號函辦理。
二、副本抄送本市各區衛生所,於藥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登記或有異動時,請協助宣導推廣增加其填寫意願,俾利系統提醒之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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