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101年04月24日衛署醫字第1010203286號函辦理。 二、副本抄送本市各區衛生所,於藥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登記或有異動時,請協助宣導推廣增加其填寫意願,俾利系統提醒之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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