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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請協訪宣導民眾、醫美診所等通報化粧品不良品,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1年05月02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1665971號
 
   

 

 

 

主旨:
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請協訪宣導民眾、醫美診所等通報化粧品不良品,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著 101 年 4 月 26 日 FDA 器字第 1011602871 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請協助宣導民眾如因購用之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衛生署所建置「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doh.gov.tw,通報專線:02-2358-7343。另請加強宣導醫美診所,如民眾就醫時因使用化粧品為不良品或有不良反應發生時,請通報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
三、檢附宣導單張資料 l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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