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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101年04月06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即日生效,請轉知所屬會員參照,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1年04月23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1583008號
 
   

 

 

 

主旨:
有關行政院101年04月06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即日生效,請轉知所屬會員參照,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04月11日FDA管字第1010023114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如下:增列瑞吩坦尼(Remifentanil)及3, 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 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為第二級及第三級管制藥品。
三、瑞吩坦尼(Remifentanil)作用及結構式類似第二級管制藥品吩坦尼(Fentanyl),為一種作快速且作用時間短之選擇性μ-鴉片促進劑,有醫療用途,作為止痛和鎮靜之麻醉劑,具有成癮性及濫用性,如使用不當可能因呼吸制而致死。惟目前國內尚未引進,倘未來該藥品在國內上市,機構欲購買該藥品,須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醫師處方、使用該藥品,須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並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四、3, 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 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之結構式及藥理特性類似第二級毒品 - MDMA(搖頭丸),吸食後會出現類似施用搖頭丸之作用,如欣快感、高血壓、心跳加速、體熱過高、牙關緊閉等,並可能產生厭食、焦慮、與現實脫離感、精神病、自殺意念,其施用方式為口服及注射,無醫療用途,倘因科學上之需用,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機構業者須先申請管制藥品登記登,並向本局提出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計畫使用管制藥品之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倘非法使用,則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論處。
五、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上述藥物之機構業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每半年申報一次。另各機構業者辦理上述藥物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六、檢附行政院101年04月06日院臺衛字第1010015893號公告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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