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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藥風險書面說明,立委擬修法

發表於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記者:
   日期:101年03月25日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鄭汝芬提案修改醫師法部分條文,明定醫師須告知病患用藥風險及是否為適應症外用藥,並以書面確實告知風險,保護病人用藥安全。

鄭汝芬表示,藥害救濟法規定,如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應性者的適應症外用藥,若產生藥害,也可申請藥害救濟;實務上許多醫生用藥沿襲經驗傳承,未必清楚是否為適應症外用藥,也沒明確告知病患用藥風險和副作用,導致用藥糾紛。

她說,民國88年時某醫院為產婦接生,醫師使用非核准用來催生的藥物,且事前沒充分告訴產婦可能的風險和副作用,也沒告訴產婦有其他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使用的催生藥物,術後也沒全程監測母子狀況,導致胎兒出生後腦水腫、腦性麻痺等傷害。

鄭汝芬表示,醫學實務上,使用適應症外藥物情形頗普遍,醫師為病患治療前應清楚說明藥物的作用和副作用,讓病患充分理解。

鄭汝芬提出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風險與是否為適應症外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的不良反應;若醫師開藥為適應症外用藥,醫師應以書面確實告知病人用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