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2, 二月 21 - 17:2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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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日期:101年0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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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謹說明威而鋼藥品(英文名稱:Viagra)目前仍受中華民國第083372號發明專利權之保護(關於該項專利之具體內容可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查詢,亦可通知本公司提供),若有醫院或藥局就侵害上述專利之藥品進行銷售或準備銷售之廣告促銷行為,均屬違反專利法之行為,將需負擔法律賠償責任,請查照。
說明:
一、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下稱「輝瑞公司」)因認為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光公司」)所生產銷售之「美好挺膜衣錠100毫克」有侵害該公司所有之中華民國第083372號「用於治療或預防男性勃起不能或女性性慾官能不良之藥學組成物」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之情事,業已依法對於南光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在案,並經智慧財產法院編列案號為100年專訴字第125號,有該法院裁定為證(附件一)。
二、另位於彰化縣員林鎮中山路一段743號之廣生堂藥局無視輝瑞公司之善意提醒,執意販售南光公司所生產銷售之「美好挺膜衣錠100毫克」藥品,輝瑞公司已委請律師寄發警告信函該藥局,要求該藥局立即停止販售南光公司所生產銷售之「美好挺膜衣錠100毫克」,並將尚未販售之存貨全部交付予律師銷毀,若於函到七日內益常配合前述要求辦理,律師將會依法代理輝瑞公司業於該藥局暨負責藥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販償,以維護該公司之合法權益(附件二)。
三、依專利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未經專利人同意即就特定專利之範圍所及之物品為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進口等行為,均構成對特定專利之侵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因此,若有醫院或藥局配合藥品公司就侵害專利之物品為銷售或標準銷售之廣告促銷行為,即屬違反專利法規定,將需負擔法律賠償責任。
四、另依據藥事法第40條之2第2項之規定,新藥專利權不及於藥商查驗登記前所進行之研究、教學或試驗。因此,藥商於查驗登記後所為之研究、教學、試驗行為,甚至於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進口等行為,仍屬侵害專利權之行為,不在前述藥事法第40條之2第2項保護之列,也不因取得藥品許可證而可免除違法責任。
五、特此提醒 貴醫院及藥局務必注意前述情事,並避免有侵害前述中華民國第083372號發明專利之行為,以免肇生訟累,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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