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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轉行政院衛生署函釋有關醫事人員於無線廣播電臺節目中公開推介(薦)及販售藥物之行為適法性一案,詳如說明段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0年12月01日
   發文字號:北衛醫字第1001726578號
 
   

 

 

 

主旨:
檢轉行政院衛生署函釋有關醫事人員於無線廣播電臺節目中公開推介(薦)及販售藥物之行為適法性一案,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1月25日衛署醫字第1000081416號函辦理。
二、上揭函釋略以:「醫事人員如於無線廣播電臺節目中,以其醫事專業人員身分,提供聽眾醫療保健或疾病等衛教知識,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尚無不可;惟如涉及僅以電話諮詢個人身體健康狀況及症狀,未親自診察即據以逕下診斷、給予治療建議、開給處方,即已涉及醫療處所之訊息,即已涉及醫療廣告行為。又醫事人員推介(薦)藥物,涉及代言,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辦理。」
三、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辦理,檢附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1份供參;至詳細醫療廣告之規定,建請可至行政院衛生署首頁(http://www.doh.gov.tw)\相關連結\醫療類\醫療廣告管理專區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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