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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販售醫療器材 放寬限制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記者:顏若謹
   日期:100年11月23日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藥局得販賣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不需要另外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民國九十六年以前,社區藥局須另外申辦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才可販賣醫療器材,為減少社區藥局販售醫療器材需申辦藥商許可執照的困擾,以及避免稅務機關誤解,九十六年修正「藥師法第十五條」,增訂「藥師得販售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

但當時藥事法相關條文卻沒有一併修正,在實務運作上,縣市衛生局至今仍要求藥師在藥局販賣醫療器材,應另行申請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始得販售。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因此提案修改藥事法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主張藥局得兼營藥品零售業務及販賣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衛生署在初審時提出建議,由衛生署決定醫療器材的範圍和種類。昨院會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而醫療器材的範圍和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長康照洲在初審時表示,現行藥局本來就可以販賣第一等級,與沒有侵入性的第二和第三等級的醫療器材,像是OK繃、血壓計、血糖計、試紙、口罩、棉花棒等,修法是為了讓藥師可以免去一道手續,對民眾並沒有直接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