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藥局得販賣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不需要另外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民國九十六年以前,社區藥局須另外申辦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才可販賣醫療器材,為減少社區藥局販售醫療器材需申辦藥商許可執照的困擾,以及避免稅務機關誤解,九十六年修正「藥師法第十五條」,增訂「藥師得販售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
但當時藥事法相關條文卻沒有一併修正,在實務運作上,縣市衛生局至今仍要求藥師在藥局販賣醫療器材,應另行申請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始得販售。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因此提案修改藥事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四條,主張藥局得兼營藥品零售業務及販賣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衛生署在初審時提出建議,由衛生署決定醫療器材的範圍和種類。昨院會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而醫療器材的範圍和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長康照洲在初審時表示,現行藥局本來就可以販賣第一等級,與沒有侵入性的第二和第三等級的醫療器材,像是OK繃、血壓計、血糖計、試紙、口罩、棉花棒等,修法是為了讓藥師可以免去一道手續,對民眾並沒有直接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