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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泰仁貿易有限公司(高雄市福建街35巷17之4號)」進口之「染髮劑」化粧品涉違規一案,惠請轉知會員配合不得陳列、供應或販售,以免違法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01441355號
 
   

 

 

 

主旨:
有關「泰仁貿易有限公司(高雄市福建街35巷17之4號)」進口之「染髮劑」化粧品涉違規一案,惠請轉知會員配合不得陳列、供應或販售,以免違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0年10月06日高市衛藥字第1000089497號辦理。
二、本案係本局100年07月06日於轄區亞聯社(八里區中山路2段225號1樓)查獲,旨揭化粧品未標示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字號涉違規一案,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復「泰仁貿易有限公司」業於99年03月02日解散,且該公司曾販售驗出含汞成分之化粧品,並經該局於99年07月16日移請地檢署偵辦。
三、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23條第3項規定:「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違者,將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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