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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含terbutaline成分藥品再評估結果,仿單加刊警語注意事項及禁忌症相關事宜

發表於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系統
   記者:
   日期:100年09月26日
 
   

 

 

 

主旨:公告含terbutaline成分藥品再評估結果,仿單加刊警語注意事項及禁忌症相關事宜。

依據:藥事法第四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國外曾有使用含terbutaline成分藥品做為預防或治療孕婦早產,導致孕婦發生嚴重之心臟不良反應,甚至有死亡案例通報。該成分藥品經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再評估其臨床效益與風險後,所有含terbutaline成分藥品之仿單應加刊注意事項警語及禁忌症如下:
(一)「注意事項」、「警語」加刊內容為「早期安胎 - 口服劑型之 terbutaline sulfate 未曾被核准適用於急性或維持性安胎 [注射劑型之 terbutaline sulfate 未曾被核准適用於長期安胎(超過48-72小時)] ,特別是不應該被使用於門診或居家安胎之孕婦。懷孕時期使用 terbutaline sulfate,於母體可能發生不良反應包括:心率增快、短期高血糖、低鉀血症、心律不整、肺水腫及心肌缺血等,嚴重甚至會導致死亡。孕婦若投予 terbutaline sulfate,亦可能發生胎兒心率增快及新生兒低血糖症。」。
(二)禁忌症加刊內容如下:
1、口服劑型之 terbutaline sulfate 忌用於急性或維持性安胎 [注射劑型之 terbutaline sulfate 未曾被核准適用於長期安胎(超過48-72小時)]。
2、Terbutaline sulfate 忌用於對擬交感神經胺類或本藥品任何成分過敏之病人。
二、凡持有該成分藥品許可證之藥商,須於公告起1個月內,向本署提出「仿單」變更之申請,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