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07月12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598號函辦理。 二、請貴機構採購醫療器材,先採購符合行政院衛生署100年05月23日署授食字第1001603415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三所定,完成仿單、標籤及包裝變更之醫療器材,以保障民眾就醫安全。 三、另貴機構於治療男嬰、懷孕或授乳婦女、青春期男性等敏感族群,因有必要使用PVC材質之醫療器材時,應主動說明DEHP對人體之健康風險,並請參考行政院衛生署臨床藥物諮詢中心所編製之「塑化劑DEPH參考資料」及「塑化劑Q&A」,妥適向就醫病人解說,以化解民眾疑慮。 四、檢附原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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