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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外盒包裝如刊載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之產品商標,該產品商標如有誇大不實或涉及醫療效能,不適用化粧品時,應不得刊載使用

發表於
   發文機關: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99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北衛藥字第0990146824號
 
   

 

 

 

主旨:
公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外盒包裝如刊載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之產品商標,該產品商標如有誇大不實或涉及醫療效能,不適用化粧品時,應不得刊載使用,請轉知所屬會員並確實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10月14日署授食字第0991613640號公告副本辦理。
二、公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外盒包裝刊載產品商標之標示規定及補充說明行政院衛生署99年9月6日署授食字第0991611917號公告含藥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外盒包裝變更無需申請核准或備查項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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