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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0月9日衛授食字第1131201549號函發布「藥事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32014598號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0月9日衛授食字第1131201549號函發布「藥事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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