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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 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四、附表八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 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六,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 1111410486號及衛授食字第1111410487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07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12097500號
 
   
 

 

  主旨:「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 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四、附表八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 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六,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 1111410486號及衛授食字第1111410487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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