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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關「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九、附表十四、附表十五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六、附表十,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101400685號及衛授食字第1101400686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敬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2月22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00302004號
 
   
 

 

  主旨:有關「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九、附表十四、附表十五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六、附表十,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101400685號及衛授食字第1101400686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敬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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