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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關醫事人員申請越區至非醫療(事﹚機構之場所執行醫療業務,除應事先取得執行地機構或主辦單位同意備查文件,並經報請執業登記所在地衛生局核准,始得為之,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2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70326021號
 
   
 

 

  主旨:"有關醫事人員申請越區至非醫療(事﹚機構之場所執行醫療業務,除應事先取得執行地機構或主辦單位同意備查文件,並經報請執業登記所在地衛生局核准,始得為之,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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