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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藥臨床試驗計畫採專業分工審核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Tifsan)
   日期:12月14日
 
   

 

 

 

因應國際間新藥品人體試驗管理之趨勢,強化專業分工及分層管理,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本(12)日公告修正「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依醫療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新藥品人體試驗計畫之核准,必要時,得以委任或委託之方式辦理,以保障受試者權益及提升國內人體試驗國際競爭力。

依據醫療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人體試驗計畫及內容變更,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及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核准或同意後,始得執行。因應全球生技產業蓬勃發展,促進國內醫藥事業快速發展,同時兼顧受試者權益,考量國際間新藥品人體試驗管理之趨勢,由專業人才依專門科學知識及技術經驗,分工進行審查,並依案件複雜程度,建立不同管理制度,提案修正「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

本次修正是作為新藥品人體試驗計畫之核准,於必要時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構、法人辦理的法源依據。新藥藥品人體試驗計畫案及變更案,未來將依風險程度分層管理,優先對於低風險案件,委託其他機關、法人審核,並避免重複審查,加速人體試驗進行,達到政府法規鬆綁的目的。同時,將加強監督管理及通報機制,以完善國內優質化人體試驗環境,進而保障受試者安全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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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12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修正-令及總說明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