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自購藥品後,對於申報個人所得稅會有困惑,問藥師買藥可列舉報稅嗎?
參考《經濟日報》及「財政部便民服務新聞稿」可知: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同居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醫院、診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用者,其藥費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 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 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因此,民眾若檢附上述所列之完整證明文件,就可以將自購藥品花費於報稅時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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