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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公司設醫療機構 可備克流感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記者:黃雅羚
日期:98年11月04日


我航運公司如有設置或委託醫療機構,將可依藥事相關法規儲備H1N1新型流感抗病毒藥劑「克流感」藥物及用藥。衛生署表示,克流感屬於處方用藥,凡機關(構)或團體設置有醫療機構即能購買,並經醫師處方、藥師調劑後即得交付病患使用。

中華海員總工會於日前提出建議衛生署供應即將上船或在船國籍船員接種H1N1新型流感疫苗,以及提供克流感藥物與快篩試劑乙案,衛生署提出以上說明。

衛生署進一步解釋,醫事檢驗單位之開具及判讀,係屬醫師之專業範疇,且快篩之檢查必須由醫師或醫檢師執行,宜依照醫事檢驗相關法規辦理。

另,在長程運輸中,可能發生乘客或工作人員在旅途中產生症狀的狀況,衛生署建議配置不透水拋棄式的手套、外科口罩及消毒用品,以備需要時使用。若有人員在旅途中發生症狀,宜依下列方式處理:

◎安排發病者與其他人員區隔,理想距離為二公尺以上,要求其遵守咳嗽禮儀和手部衛生等措施,並可在容忍的情況下佩戴口罩。

儘可能提供特定之洗手間予患者,若無法如此,患者使用過後之洗手間應清潔消毒。

◎由固定人員給與照料,但這名人員不可是併發症之高危險群,與病人接觸時須佩戴口罩及手套。

在接觸病患或處理其廢棄物後,應小心脫下口罩及手套,並清洗雙手。

◎病人產生的廢棄物及使用後的手套與口罩,應以牢固的塑膠袋封好後再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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