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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時刻:藥師一起做功課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17期)
   記者:桃園縣記者 李麗芬
   日期:
 
   

 

 

 

又到了一年一度報稅時刻,為了讓藥師們對稅務問題不煩惱,桃園縣藥師公會今年度同樣邀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的專員,於4月26日假公會會館, 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藥局業應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藥師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綜所稅各類申報扣繳」等主題進行持續教 育課程。以下僅就課程中,藥師較常見的問題與大家分享!

 

Q1:營業稅核定課徵的標準與勾稽方式?

小規模營業人(小店),營業稅採查定課徵核定方式,營業稅率定為1%,必須每一季繳交營業稅。核定稅額藥局設立初期會依藥局店面大小、地段核定,之後每年 進行稅籍清查時進行調整,其中最常使用的為「費用還原法」,譬如每年一月各類所得扣繳暨扣繳憑單申報內容,其中員工人數、員工薪資、租金等支出費用,藥局 進貨金額(廠商開立三聯式發票)、摯發普通收據總金額等,都是進行課徵調整時,反推估藥局營業額的影響因素。小店若達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六個月刷 卡金額逾120萬元或進貨逾90萬元,則依法必須開立統一發票,每二個月申報上繳營業稅。

 

Q2:社區藥局因處方箋業務,如何避免調劑藥進貨導致補稅、舉證問題?

依據財政部解釋函令:「藥局依處方箋調劑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藥品費不課營業稅。但除藥品調劑免營業稅外其他藥品貨物之銷售均應課稅。」因此,藥局同時經營 藥品調劑及銷售時,為避免國稅局後續查帳,歸戶時無法分辨而要求舉證問題,必須要求廠商進貨時,調劑(健保)進項開立二聯式發票,而非上述進項則開立三聯 式發票以示區別。

 

Q3:藥局負責人(小店)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藥局負責人可免報薪資所得扣繳,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其所得包括如下:

(1) 營利所得:每季核定銷售額 × 四季 × 6% = 年度營利所得。
(2) 執行業務所得:可依健保局所提供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先行試算選擇最有利方式進行申報。

申報方式一:

9A-41藥師(健保收入-含藥費)〔費用率標準92%〕:
(健保局扣繳憑單給付總額+部分負擔*)× 8%=執行業務所得總額
*部份負擔是此申報方式藥師最容易漏報項目。

申報方式二:

9A-41藥師(全民健保收入已區分藥費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藥事服務費)〔費用率標準20%〕:
依據健保局所提供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單資料:

不過,由於國稅局電腦僅能設定一項公式進行勾稽,因此藥師若是採取網路申報,為了避免後續補稅、申復問題,務必於申報後郵寄檢附相關表單及所得計算表提供國稅局參考。